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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车辆报废补贴

发布时间:2020-04-11 16:30:31      关键字:2024年车辆报废补贴  

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省公安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拉动消费。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在汽车报废量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加快淘汰更新,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二)节能减排。 实行汽车以旧换新,淘汰老旧汽车尤其是“黄标车”,提高汽车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资源利用。 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充分有效利用回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扩大就业。 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快汽车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五)简便易行。 坚持汽车以旧换新与汽车下乡等政策相衔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操作简便,方便广大消费者。

     二、实施对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

    1.凡在上述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省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车主可享受补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联系协调机制。 省和设区市分别成立由商务部门牵头,财政、宣传、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部门参加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事宜。联合服务窗口原则上设在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联合服务窗口单位职责:

    (1)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3)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联合服务窗口每周办公时间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部门根据工作量情况自行决定。

     (三)确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我省确定以下12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为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

    南昌市:江西省车辆报废回收有限公司

    南昌市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

    九江市:九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景德镇市:景德镇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萍乡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新余市: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

    鹰潭市:鹰潭市腾飞物质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宜春市:宜春市赣鑫物质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上饶市金利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安市报废车辆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抚州市:抚州市盛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四)办理程序。

    1.交售汽车。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将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黄标车”须在交售前由车主申请,并到联合服务窗口先行判定)交售给车籍所在设区市回收拆解企业,同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

    2.拆解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及时拆解车辆,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回收拆解企业在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注销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回收拆解企业交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回收拆解企业。

    4.交付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从收到车辆之日起至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申请补贴资金。

    (1)申请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设区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2)提交材料

    申领人向报废车辆车籍所在设区市联合服务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a)《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b)《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c)《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g)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h)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审核申请材料

    环保、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次审核相关信息。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7.发放补贴资金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设区市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后,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

     五、补贴资金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补贴标准及各地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设区市财政预拨补贴资金。

    (二)各设区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财政部核实后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设区市进行清算。

     六、组织保障

    (一)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商务厅厅长任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及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省环保厅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

    (二)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引导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票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各级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省商务厅要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报送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汇总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八、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及发放,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设区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提交相关材料。省商务厅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报送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三)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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